斑头雁被脚踢离世,它的“网红搭档”发声:事发后打了游客,对方现场报警 微动态
时间:2023-06-24 07:42:00
6月22日,有网友发布视频称,河北园博园景区内一网红大雁“大宝”被游客踢中要害离世。游客在视频中回应:“它吓着我妹妹了,对我妹妹产生威胁了”。
此事引起网友热议,有网友疑惑该游客自卫程度是否恰当,也十分关注斑头雁是否为国家保护动物,该游客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等。
6月23日下午,潇湘晨报记者了解到,该大雁为斑头雁,此前因与市民郭先生形影不离、是“哥俩好”,被当地媒体报道引起关注,上传游客踢中该大雁要害的视频正为郭先生。郭先生告诉记者,在看到游客将斑头雁“大宝”踢飞后,自己一时动怒一拳打向游客,游客当场报警,自己可能被追究责任。
【资料图】
市民和斑头雁遛弯成“哥俩好”,事发时打了游客,目前已调解
据郭先生发布视频,一位男性游客称:“它吓到我妹妹了,对我妹妹产生威胁了。我妹妹对这个产生了恐惧。”郭先生回应称:“你背着它怎么可能咬呢,你为什么踢啊。”郭先生后在视频下方评论称,“目前园区已经取到现场视频,交给警方了。”
6月23日下午,潇湘晨报记者联系上郭先生。郭先生称自己和斑头雁“大宝”关系不错,“它是把我当成伴侣的,就是把我当成母雁。所以几乎每天我都会带它出去溜圈。”
6月21日晚,郭先生带着“大宝”遛完圈回到它的栖息地。“有几位游客在它栖息地那里待着。因为它现在也在发情期,所以就对游客进行了驱赶。它跑到游客跟前就停下来了,看游客走不走。”郭先生称该群游客有四五个人,被吓到的应该是一位14岁的小女孩,“当时现场说小孩特别怕这个。然后他们好像是把它背起来还是抱起来了,但是抱起来之后又把它踢飞了。”
郭先生表示自己当时正在附近,“我担心他再次对大宝进行伤害,我就垂直出拳给了他一拳。他们就报警了。”
△ 郭先生发布视频截图
随后双方来到派出所,郭先生得知自己可能会被进行治安处罚。“我认为大宝就跟我孩子一样,觉得我是在保护它避免继续受到伤害,但这应该是无效的。”郭先生称6月23日上午,几方经沟通签了一个调解协议,游客不追究他的责任,园区不追究游客的责任,游客也不追究园区责任。
另据石家庄广播电视台《园博园里“哥俩好”——形影不离,斑头雁和游客一起遛弯》报道,郭先生和园区一头斑头雁即“大宝”自今年3月相识后,“成了亲密的朋友,所到之处,游客纷纷拍照、询问。斑头雁也很享受和郭先生在一起的时光,每次分别都有难度。”
△ 石家庄广播电视台《民生关注》报道截图
律师解读:若游客故意伤害国家依法保护的野生动物,无法私下调解
6月23日下午,潇湘晨报就此事致电河北园博园,园区工作人员称,“事发后立刻把它送到动物救助站去治疗了,但可能因为踢到的位置比较特殊,没能治好。”并表示公安已经介入调查,“它应该不是保护动物,具体我也不太清楚。”
正定公安工作人员也告诉记者,目前此事正在处理中,不太确定斑头雁是不是保护动物。
记者搜索发现,斑头雁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年发布版),但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017年发布版)。
郭先生保护“大宝”的行为是否合理,如何更为妥当?游客与园区调解后,是否还会因伤害动物承担法律责任?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副主任刘研律师表示,根据我国《民法典》和《刑法》都有紧急避险的规定,本案这样野生动物在自然原因下,造成正在发生的人身危险,人们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和限度进行紧急避险。这种情况下,紧急避险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但依法也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特别注意不是“赔偿”。
当然,每一个公民都有义务去保护野生动物。如郭先生看到斑头雁正在受到伤害,可以向森林公安等相关部门报警。他也可以去制止,但不能超出限度进行如殴打等行为,这就涉嫌故意伤害,有可能造成被治安处罚。
同时,斑头雁若属于园区管理,则园区对此事具有处理权。如果游客行为不涉嫌触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园区可以和游客私下进行民事调解。但如果游客非紧急避险,而是故意伤害国家依法保护的野生动物,则可能涉嫌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需要移交森林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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