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停车位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
时间:2023-06-13 16:01:14
【资料图】
6月12日,广东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租售管理办法。
办法表示,建筑区划内停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专有部分停车位可以出售、附赠、出租,出售、附赠前应取得权属登记。停车位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不得只售不租。
建设单位在预售或现售商品房时,应将建筑区划(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位的数量、租售方式、租金标准、机动车停放服务费、销售的价格区间等内容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首次出售,配比≤1:1,每套住宅房屋业主只能购买1个停车位。配比>1:1,在保证业主可购买或租用一个停车位的前提下,可将超出1:1部分的停车位向需要购买第2个停车位的业主出售。
在保障未购买停车位业主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建面≥144平的业主,可增加购买1个停车位。非住宅房屋,建面每100平(尾数不计)相当于一套住宅房屋,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出售停车位,不足100平的计一套。
据悉,该办法自2023年7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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