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一男子,趁被害人熟睡之机,划破纱窗进入卧室,盗窃被害人的财物。该男子在作案24天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敦化市人民法院于5月14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崔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20日21时许,吉林敦化男子崔某在室外将被害人家的电闸拉断,趁被害人熟睡之机,将纱窗划破进入卧室。盗窃现金人民币1322元,联想A789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00元),警用强光手电筒一个(价值人民币40元)。崔某于2013年8月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盗款物已返还给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无视国法,趁人熟睡之机,采用撬破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崔某犯罪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已将所盗赃款赃物返还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据案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褚庆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