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煜恒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水电八局溪洛渡施工局上班,主要负责维持坝区上下班秩序及看守物资。2011年,黄某与阳由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水电八局溪洛渡施工局大坝三工区上班,系混泥土工人。2012年8月6日20时许,赵某巡查到大坝29坝段时,见黄某未带安全帽经过,便尾随黄某至25坝段,上前询问黄某,因双方言语过激发生口角,黄某随手捡起一根角钢欲打赵某,赵某欲上前抢下,二人互相拉扯中,致黄某倒在混泥土上,头部着地,后脑受伤出血。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7时死亡。经鉴定,黄某系颅脑损伤死亡。
赵某与黄某在互抢角钢中,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会导致黄某伤亡,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使黄某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发后,赵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成立,且与水电八局、煜恒劳务公司、阳由建筑工程公司共同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380000元,获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赵某在工作中虽讲原则,但是不懂变通方式方法,造成履职不当致人受伤,而被害人黄某不顾施工危险,不按规定带好安全帽,非但不听劝阻,还言行冲动过激,最终导致自己摔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通过本案,告诉我们,在行使权力的同时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让人容易接受,不然会适得其反,而更应该做到的是任何时候都应该遵纪守法,遇事沉稳,乐听诤言,宁可循规蹈矩也不以身试法。本报讯:(通讯员:彭畅 左成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