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查办腐败案件体制机制 加大惩治腐败工作力度
——查办腐败案件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综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对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作出专门部署,提出一系列明确的改革举措和要求。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这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是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关键一环,也是查办腐败案件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重大改革和创新。为扎实稳妥推进这项改革,2014年4月份开始,中央纪委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意见,选择河北、浙江、河南、广东、陕西5个省和国务院国资委、商务部、海关总署3个部委进行试点,拟在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明年全面推开。
推进查办腐败案件体制机制改革,有利于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强化上级纪委的领导,做实纪委的监督权力,使纪委监督更有底气、更有权威。这项改革试点工作具有开创、推进、检验、引领作用,意义重大。按照中央纪委要求,5个试点省份和3个部委在谋划本级纪委(纪检组)试点工作的同时,对各自的下级纪委试点工作进行了部署安排。河北、浙江、河南、陕西省纪委共选择15个地市、11个省级机关作为试点单位;国务院国资委纪委、中央纪委驻商务部纪检组根据工作实际确定下级纪委试点单位;广东省纪委作为在省内开展试点的单位,在省、市、县三级全面推开试点工作;海关总署作为垂直管理部门,也对系统的试点工作提出了具体方案。
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试点单位党委(党组)高度重视支持试点工作,重视支持查办案件工作,把完成这项改革任务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全面深化改革统筹谋划、精心安排、同步推进。各试点纪委(纪检组)将改革试点工作作为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创新,突出问题导向,破解改革难题,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一是落实“两个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两个责任”的落实是查办腐败案件体制机制改革的关键。下级纪委线索处置及案件查办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一方面促进了同级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具体化、常态化,为其履行领导责任、支持纪委查办腐败案件提供了载体和平台;另一方面,落实了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查办案件工作的监督指导,有力扎实推动了下级纪委在党委领导支持下及时、自主查办案件工作的开展。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试点单位党委和纪委切实转变观念、履行职责,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纪委落实监督责任的主动性进一步提高。陕西省委根据中央巡视组反映的情况,直接组织查处了西安一批干部组织和参与吃请、酗酒行为不雅等问题;河北省采取省纪委常委直接约谈各试点单位市委书记和党组书记的方式,要求其对试点工作负起主体责任;河南省纪委对本省内的近400名党委书记、纪委书记进行“两个责任”的宣讲,统一思想、传导压力、教授方法,收效良好。
二是“三转”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开展查办腐败案件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是落实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重要内容和具体要求。查办腐败案件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开展,有力促进了“三转”要求的落实。河北、浙江、河南、广东、陕西等省纪委以及部分试点地市纪委围绕加强办案,推进纪委机关内设机构调整,办案机构和办案人员数量增加,监督执纪力量得到加强,工作重点和精力进一步凝聚到反腐败工作这个中心任务上来。国务院国资委纪委,中央纪委驻商务部、海关总署纪检组对内部工作机制进行了完善,监督执纪问责意识增强,聚焦中心的思路明晰。河南省纪委在总编制、职数不变的情况下,纪检监察室增至11个,办案人员占内设机构人员数量的68%。陕西省纪委纪检监察室由3个增加到7个,办案机构和人员均占60%以上;省纪委牵头的议事协调机构由原有的69个清理调整到10个。浙江省纪委在做好本级内设机构调整的基础上,及时指导市一级纪委进行了调整。
三是线索处置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对所掌握的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做到底数清楚、处置规范,是按改革要求做好线索处置报告的基础。十八大后,中央纪委开展对反映中管干部问题线索的“大起底”,研究提出线索的五类处置方式和相应处置标准。根据试点工作部署,各试点单位进一步加大对线索的清理及处置力度,对所掌握的问题线索进行了“大起底”,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按照中央纪委确定的线索处置方式和标准,各试点单位认真研究提出线索处置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向中央纪委报告,做到应报尽报。中央纪委联系试点单位的各纪检监察室认真审核把关、监督指导,案件监督管理室对线索规范填报给予具体指导,各试点单位线索处置及报告工作更加规范。结合工作实际,各试点单位研究制定了完善线索管理、线索排查方面的具体规定,对其下级纪委开展线索清理及处置工作进行指导,线索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有所提高。中央纪委九室对陕西省纪委、陕西省纪委有关纪检监察室对西安市纪委、河北省纪委有关纪检监察室对衡水市纪委的线索报告提出书面意见,加强具体监督指导。河南省纪委要求未列入试点单位的地方和部门早作准备,对问题线索开展大起底、大排查,为全面推行查办腐败案件体制机制改革奠定基础。
四是查办案件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查办腐败案件体制机制改革的本质是促进各级纪委自主查办案件,改革成效最终要反映到惩治腐败的成果上来。通过强化上级纪委的领导,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增强自觉性、避免盲目性,增强规范性、避免随意性,增加责任感、克服不作为,切实解决“不让查案、不想查案、不敢查案、不会查案和不规范查案”的问题。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试点单位查办案件的主动性进一步增强,办案工作力度持续加大。据统计,今年4月至7月,8个试点单位共初核26125件,同比增长25.1%;立案21856件,同比增长18.6%。其中,河北省纪委今年1至7月份,立案39件,同比增长680%;河南省纪委4月以来,对厅级干部立案29件,同比增长141.7%;浙江省纪委上半年自办案件同比增长50%;陕西全省纪检监察机关上半年立案同比增长40.8%;广东全省纪检监察机关5月至7月立案同比增长56.6%。一些参加试点工作的地市纪委查办案件数量增加幅度明显,陕西省西安、榆林、商洛市纪委等试点单位今年5月以来立案分别同比上升129.2%、73.5%、187.7%,明显高于其他地市。在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的同时,各试点单位注重把改革试点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促进办案的实际效果上,保证办案质量、办案安全、办案效率全面提升。广东省纪委在保持查办案件数量增长的同时,实现了全省办案安全“零事故”、自办案件“零申诉”和全省案件申诉“零变更”。
五是“抓早抓小”要求进一步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体制机制改革的目标就是促进“抓早抓小”要求的落实,防止把小问题变成大问题,把小案养成大案。今年7月底,各试点单位根据中央纪委要求,在对线索处置进行第二次报告时,对线索处置方式进行了调整,取消“留存”类,增加了“谈话函询”类。这个改变,根本上也是促进“抓早抓小”。各试点单位认真贯彻落实试点工作促进自主办案、落实“抓早抓小”的要求,对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加强诫勉谈话,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今年1至7月份,8个试点单位共谈话函询7936人,了结5452人。浙江省纪委对容易把握和认定的轻微廉洁自律问题以及处理工作中存在的工作作风问题,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等直接与被反映人谈话,取得良好效果。河北省纪委注重运用谈话函询方式,对有关问题线索及时进行处置,避免问题线索长期积压。
随着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各试点单位也结合实际提出了一些问题,比如下级纪委线索处置及案件查办向上级纪委报告的范围需进一步规范、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查办案件工作的监督指导需进一步加强、监督问责机制需进一步完善等。通过试点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是试点的目的所在,也是试点的重要成果。这些问题将在今后工作中认真研究解决。
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明确了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提出了29项重要改革举措。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推进查办腐败案件体制机制改革,作为29项重要改革举措之一,要求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出台《关于查办腐败案件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于2015年全面推开。试点工作将于今年10月底结束,任务艰巨、使命光荣。在接下来的两个月时间里,各试点单位将继续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再接再厉,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圆满完成中央纪委赋予的改革试点任务,为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作出更大贡献。(钟纪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