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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一工人高空作业摔伤无钱医治 牵出工程涉嫌招投标黑幕

2014-09-01 14:34:31   TBV   评论:0

  导读:年近花甲的李阿姨一个月前在一建筑工地高空作业时,不慎坠落摔伤。据医院医生介绍,伤者伤情严重,韧带断裂,腿部粉碎性骨折。事发后,涉事工地以医疗花费太高,在支付37500余元医疗费用之后,拒绝支付伤者后续医疗费用。

  2014年7月15号,李阿姨跟往常一样来到林州市合涧镇一中在建食堂工地干活。因工地安全设施不达标,在下午六点左右从施工现场不慎坠落。郭先生把伤者送到医院。据李阿姨口述回忆,当时在场的还有四五名同事,包工头郭先生也在施工现场。李阿姨她们是在工地绑钢筋。绑钢筋这个活是郭先生分包给了李阿姨同村的仇先生(音),事发当天仇先生由于家中有事,所以当天没有去施工现场,当天仇先生委托包工头郭先生看管工地。

  据伤者李阿姨女儿吕小姐回忆,用人单位指责伤者不遵守工地规章制度,伤者家属指责用人单位管理不到位。发生纠纷后,用人方几次到医院缴纳医疗费,在其中一次缴纳医疗费的时候得知李阿姨用药成本过高,之后就不予继续支付医院医疗费用,导致病人欠医疗费,医院对病人停药。家属数次讨要赔偿款治病,而用人单位刚开始以“已尽到责任”为由,不想再出钱,双方僵持不下。后来郭先生对吕小姐说,让走法律途径。

  李阿姨女儿吕小姐多次找郭先生讨要医疗费无果。吕小姐打来电话称,因为急需用钱,他们不想走司法程序,要求和解,想一次性拿到赔偿款,给母亲继续治疗。针对吕小姐面临的实际情况,走诉讼程序,确实需要很长时间,走调解,也需要很多部门的配合,共同努力。

  无奈之下,吕小姐也咨询了多家律师事务所。所得到的答复都大同小异,时间耗费区间比较大,少则两个月,多则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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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单位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们在走访调查期间得知,林州市合涧镇一中(下称:校方)食堂工程中标方并非郭先生,而是一家名为河南鸿盛建筑有限公司(下称:鸿盛建筑公司)所中标。据中标方负责人刘经理口述回忆,当时确实是他们鸿盛建筑公司中标,但是迫不得已才把工程转包给了郭先生。在我们详细追问下,刘经理道出了事情的原委,当时校方并不给于他们各种支持,中标方为了能在中标合同完工日前交工,否则的话,会被罚高额的违约金。属于被逼无奈之下,才把工程转给了郭先生。工程款由林州市教体局付给鸿盛建筑公司,然后鸿盛建筑公司再向郭先生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48条明文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刘经理表示,郭先生在完工之后象征性的给几千块钱的费用,他们也就知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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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招标方合涧镇一中

  究竟是什么原因校方食堂工程一定要由郭先生来承包呢?这其中的缘由我们就不得而知了。

  我们联系了校方负责人侯校长,对于刘经理此番言语,侯校长一直否认刘经理所讲的情况。侯校长称,郭先生是鸿盛建筑公司派来的代表,坚称郭先生是鸿盛建筑公司的内部人员,并且矢口否认对中标公司不行使方便的事情。侯校长也很坚定的说:“我们没有见过鸿盛公司一个人,只见过郭先生拿着鸿盛公司的合同来跟我们签订合同。”郭先生是侯校长见过的鸿盛公司的第一人。在跟侯校长通话过程中,校长透露:郭先生已经把食堂工程的钢筋部分分包给了仇先生。并说这事不应该再找郭先生了,应该去找仇先生解决。郭先生和仇先生之间签订的有协议,但是李阿姨的女儿吕小姐也咨询过律师,得知他们之间的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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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摔伤者在医院治疗

  据伤者女儿吕小姐透露,事发后她曾经到林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该工程的一些相关手续,经该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查询后,被告知,没有查询到该工程的备案手续。

  针对此事,我们会继续追踪。来源:消费日报网 李宜川

责任编辑:bjhtren  来自:TBV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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