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日前发布消息称,目前检察机关已建立互联共享的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和信息查询平台,堪称行贿者的“黑名单”。只要登上这个名单,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有需要都可以查到行贿者不光彩的过去。(北京晨报12月25日)
事实上,行贿“黑名单”,是一种“隐性刑罚”。根据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相关规定,如果上了黑名单,只要不再犯罪,经过10年就不再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也就是说,一朝行贿,十年担责;等于给行贿者判了10年“隐性有期徒刑”,其将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受到限制,为自己的行贿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和后果。
长期以来,各地在查处贪腐案件时,只注重对受贿者的惩治,而对于那些行贿者却从轻发落,甚至让他们逃避了法律的制裁。如此一来,给了一些人“行贿无罪”的错觉,从而在行贿犯罪中有恃无恐,也间接助长了受贿者的贪欲。
然而,有了行贿“黑名单”后,即便是一些行贿者被“免除处罚”,也难逃“隐性刑罚”。比如,根据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依据有关法律和管理规定,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作出限制准入、取消投标资格、降低信誉分或资质等级、中止业务关系等处置,由其承担违法、犯罪、失信的代价,使得一向被人们错解“免除处罚”的行贿犯罪,变成了一种“高风险动作”。
可见,行贿“黑名单”,提高了行贿违法成本,也打牢了反腐补丁。特别是,有助于司法部门走出“严惩受贿、轻饶行贿”的执法误区,对于腐败案件,不能止于对受贿者的查处,还要给予那些行贿者相应的法律制裁,并将查处结果公开曝光,将行贿者列入“黑名单”;既惩戒了行贿犯罪,又震慑了那些伺机行贿的人,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