梳理近年来披露的一些腐败案件会发现,很多案件被告人均有“收受他人礼金、红包”之类的陈述。从这些案件发展脉络来看,不少贪官就是在人情往来中,一步步坠入了犯罪的深渊。(光明网 9月16日)
三国时的刘备,临终时嘱咐刘禅“勿以恶小而为之”。意在规劝其子不能姑息小错误。宋代政治家王安石也曾说过:“以小善为无益,以小恶为无伤,凡此皆非所以安身崇德。”这里,他把不为小恶提高到安身立命、成就大业的高度来认识,可见其见解之深刻。
然而,现实中却有一些人自鸣得意,过年过节,收点红包礼品,不算上纲上线,言下之意只要不触犯法律,小恶小坏事不时而为之,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
笔者认为,有这种糊涂观念的人,需要从思想认识上解决问题。
首先,要认清“恶”的危害性。事无论大小,只要是恶事、坏事、丑事、见不得人的事,都会危害社会、危害人民、危害集体,归根到底,也会危害自己。即是“小恶”,但其“恶”的本质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偷一根针和偷一锭金,贪污一百元和贪污百万元,二者在“偷”和“贪”这一点上是没有什么差异的,在害人这一点上也是共同的,只不过程度不同而已。所以,无论作“大恶”,还是为“小恶”都为人们所不齿。而为“小恶”者似乎不明此理,以为小事一桩,不必大惊小怪,也不至于造成大的危害。殊不知群众眼明如镜,他们的一举一动,全都印在群众心里,久而久之,必将激起受害者和全社会的反对,到头来,他们只能自食恶果。
其次,要明确量与质的辩证关系。事情都是由小到大,由量变到质变的。“小时偷针,长大偷金”,“小恶”为多了,便可能“由小到大”,对“大恶”也不在乎。从已查处的许多大要案来看,不少人走上犯罪道路,大都源于对“小恶”的自我谅解,于是由量变到质变,以致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据载,沦为阶下囚的许多领导干部曾反思说:“本想做一名清官,但在接受了第一次小贿赂后,便放松了警惕,终于逐步走向深渊。”这里,他们已完全认识到了“小恶”的危害性,可为时已晚。对此,望世人引以为戒。
作者: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