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志刚,因受贿等罪名,于今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1月14日,眉山中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记者调查发现,此案中,眉山当地6名公安系统高官向司法机关承认,曾向王志刚行贿,并签字画押。法院判决最终不予认定。(中新网12月1日)
6名公安系统高官签字画押向司法机关承认行贿行为,没有被法院予以认定,于是这六条受贿行为也就没有加在眉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志刚头上。而这6名涉嫌行贿的公职人员除1人因其他犯罪获刑外,其余5人仍任职,也并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理。为何供词没被得到法院的认定?究竟这六条受贿行为是否属实?笔者认为,不能让任何犯罪行为就这样不了了之。
起诉书显示,王志刚先后接受14人行贿,涉及金额476万余元。王志刚在接受这些贿赂后,为这些人在开设游戏厅、亲属考公务员、职务升迁等方面给予帮助。但在被检察院指控的14项事实中,只有7名经商者承认的行贿事实得以认定,其余6名公安高官及另外一名经商者承认行贿的事实不予认定。一审判决书称,这6人承认的行贿事实证据不足,所以不予认定。
6名承认行贿的官员均称,供述出于主动,未受胁迫、逼供和诱供,愿承担法律后果。当然,法庭根据检方提交的证据,最终认定证据不足以证明受贿事实,这种情况也是符合相关程序的,无可厚非。但关键的是,虽然法院未认定这几项事实,但证词已客观存在,属于检控证据,不会因为没有被认定而失去其效力。这几名公安官员究竟有没有行贿的行为,有待进一步查证或排除,不能因法院未认定就不继续深入追查下去。如果有受贿行为,自然还要追究这些人的行贿罪,如给予排除,也必须对提供伪证行为进行严处。
在笔者看来,法律面前容不得一丝虚假,必须将这六条受贿行为是否属实查明清楚,让有关人员受到法律相应的制裁。只有严格查处每一起犯罪行为,才是对法律尊严的最大维护。
作者:罗云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