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租赁合同和工龄,在3年时间里“掉包”23套公有住房获利。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梁溪房管所房管员张永良,利用管理漏洞买卖公房,成为监守自盗的“房耗子”。日前,记者从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了解到,早在2013年11月22日,张永良就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并处罚金10万元。涉案的三名工作人员也受到了刑事处罚。然而,无锡市滨湖区法院迄今未公布此案审理结果和案情。(12月15日 新华网)
近年来,曝光的公职人员监守自盗的案件不少,也说明了提高公职人员的素质教育迫不及待。因为工作分工的不同,部分公职人员手中掌握着大量资产,他们私自挪用公家的钱财炒股、赌博赚取利益等等,毫无职业操守。其实,干部手中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本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可有人却将手中的权利利用得淋漓尽致,管钱的挪钱用,管房的去卖房,他们将共有财产装进自己的腰包,国有资产因此受到严重损失,这些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笔者认为,这位房管员卖公有住房,既有其个人本身的原因,也有单位财务管理混乱、缺乏监督等原因。对于此案的张永良,仅仅靠其道德自律和洁身自好,恐怕无法使其抵挡巨额金钱的诱惑。如果一个单位或部门既不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又没有严格的内部监督机制,如此巨大的财务管理漏洞,出问题是必然的。这些案例给我们留下的教训是沉痛的,当引起我们高度警惕和深刻反思。
张永良案例警示我们,相关部门要加强党员干部的审查,尤其对党员干部更应该保持监督的常态化,让其明白党员干部不是为自己谋利,让自己为所欲为的,而是要为了群众的。此外,党员干部自己也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用先进、优秀的思想文化武装自己,提升自己的精神境界和道德水平,力争成为合格的党员,不为党员队伍抹黑。
伪造租赁合同和工龄,在3年时间里“掉包”23套公有住房获利。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梁溪房管所房管员张永良,利用管理漏洞买卖公房,成为监守自盗的“房耗子”。日前,记者从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了解到,早在2013年11月22日,张永良就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并处罚金10万元。涉案的三名工作人员也受到了刑事处罚。然而,无锡市滨湖区法院迄今未公布此案审理结果和案情。(12月15日 新华网)
近年来,曝光的公职人员监守自盗的案件不少,也说明了提高公职人员的素质教育迫不及待。因为工作分工的不同,部分公职人员手中掌握着大量资产,他们私自挪用公家的钱财炒股、赌博赚取利益等等,毫无职业操守。其实,干部手中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本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可有人却将手中的权利利用得淋漓尽致,管钱的挪钱用,管房的去卖房,他们将共有财产装进自己的腰包,国有资产因此受到严重损失,这些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笔者认为,这位房管员卖公有住房,既有其个人本身的原因,也有单位财务管理混乱、缺乏监督等原因。对于此案的张永良,仅仅靠其道德自律和洁身自好,恐怕无法使其抵挡巨额金钱的诱惑。如果一个单位或部门既不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又没有严格的内部监督机制,如此巨大的财务管理漏洞,出问题是必然的。这些案例给我们留下的教训是沉痛的,当引起我们高度警惕和深刻反思。
张永良案例警示我们,相关部门要加强党员干部的审查,尤其对党员干部更应该保持监督的常态化,让其明白党员干部不是为自己谋利,让自己为所欲为的,而是要为了群众的。此外,党员干部自己也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用先进、优秀的思想文化武装自己,提升自己的精神境界和道德水平,力争成为合格的党员,不为党员队伍抹黑。(李碧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