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武鸣县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一女二嫁”引争议后续报道
广西武鸣县将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一女二嫁”,涉嫌违法的“蹊跷”行政行为被媒体曝光后,引起极大反响。最近事件当事方南宁市中威管道燃气公司(以下简称“中威公司”)负责人何勇再次公布了几份证据材料,证明他在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时碰到的一些蹊跷事。
按程序办案,党委巡视组意见遭遇拖沓
2012年2月10日,中威公司负责人何勇实名向时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第四巡视组举报,反映“武鸣县住建局局长李培星及有关人员滥用职权乱作为、肆意坑害投资商却投诉无门的严重情况”。
同年2月16日,自治区党委第四巡视组文件经办人员在编号为03的文件处理笺上签下了拟办意见“反映的问题比较具体,严肃查处发生在领导干部中失职渎职、损害群众经济权益的案件,是中纪委第十七届七次全会上提出的加强诚致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建议转南宁市纪委查办,回报结果。呈刘组长审批。”
同日,自治区党委第四巡视组组长刘剑批示:“此事已了解市纪委邓书记,正在作‘方案’了解。请石处长注意了解进度情况,并送覃副组长。”
2012年4月18日,在编号为03的“自治区党委第四巡视组来信来访登记表”中,自治区党委第四巡视组文件经办人员再次就中威公司反映武鸣县住建局滥用职权渎职失职的举报签署拟办意见,称“……已于2012年2月27日向南宁市纪委督办,目前尚未回报结果”。
4月19日,自治区党委第四巡视组刘剑组长批示“此信为重复件。同意转报南宁市纪委邓书记阅处。待今年‘回访’时了解督办”。
2012年6月12日,南宁市纪委向自治区党委第四巡视组报送《关于南宁市中威管道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反映武鸣县住建局局长李培星滥用职权肆意坑害投资商等问题调查情况的报告》,并委托武鸣县纪委协调解决信访问题。但中威公司于2012年7月份以来,仍然连续不断反映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武鸣县有关部门继续对中威公司采取不正常的行政干预行为。
潜心调查,党委第四巡视组出具公正结论
鉴于中威公司反映的信访问题久拖不决,自治区党委第四巡视组于2012年8月1日在请南宁市纪委调查人员到巡视组汇报情况,约谈了中威公司相关负责人后,又向自治区建委、南宁市城建委燃气管理处等有关部门咨询有关法规和业务问题,收集有关材料。自治区党委第四巡视组进行了实地调查后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了公正和详实的调查结论。
自治区党委第四巡视组调查报告表明,武鸣县住建局以中威公司至今未按照协议约定在武鸣县注册登记设立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资质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为由,要求中威公司停止施工的行为“理由不成立……非常错误……缺乏基本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自治区党委第四巡视组查明,燃气经营许可证不是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前提。特许经营协议和燃气经营许可证是有明显区别的。两者核发的依据不同、主要作用不同、先后顺序不同。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管道燃气设施必须在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之前建成,建设气源厂是取得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前提。因此,中威公司要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必须要有建成的气源厂。而中威公司之所以没有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是因为武鸣县政府一直没有给中威公司落实气源厂用地。中威公司没有土地建设气源厂,自然也就无法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此外,巡视组查明,武鸣县住建局以中威公司没有武鸣县工商局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为由责令停工也是依据上述理由,同样没有法律依据。同时,巡视组认为,武鸣县住建局以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出具的《法律意见》,就作出终止与中威公司的合同的决定,不仅在法规层面站不住脚,也经不起推敲,更排除不了要故意挤走中威公司的嫌疑。
巡视组认为,南宁市纪委调查人员在调查中做了大量调查工作,调查人员也付出了辛勤的劳动,但由于没有把握引发信访的主要原因,对事情发生的前因后果缺乏连贯性的分析研究,对有关法律条例也研究不透,因此调查结论有的地方忽略了一些事实,有的看法有片面性,没有法规依据。
然而,巡视组的结论传达到武鸣县后却遭到了抵制:武鸣县政府不仅没有执行县委专题会议决定和第四巡视组的调查结论,反而加快了终止与中威公司签订的20年(合同刚刚履行6年)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步伐,前不久还竟然直接发通知要求中威公司交出该县的燃气特许经营权,且对已建成的燃气管道不给任何补偿。
由于相关案件经办人员调离和退休,因此,当党委巡视权威被武鸣县住建局挑战时,自治区党委第四巡视组奇怪的选择了沉默,再也没有人督办这项工作。
迫于形势,瑞元公司“浮出水面”
虽然巡视组的结论被武鸣县阳奉阴违直接无视,而作为“抢滩登陆”一方的四川省瑞元燃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元公司”)却按捺不住。2013年3月4日,瑞元公司向自治区党委第四巡视组提供“情况说明”,详细阐述了该公司以生物质能源为重点,建设国家绿色能源示范县的规划。同时瑞元公司称中威公司无证经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013年3月19日,南宁市燃气管理处应自治区党委第四巡视组的要求,再次对瑞元公司的“情况说明”进行了认真梳理,并出具了专业意见。
南宁市燃气管理处认为,燃气设施是燃气经营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前提。武鸣县未按要求编制《武鸣县燃气专项规划》,也没有给中威公司解决建设气源厂用地,因此中威公司无法建设燃气设施。
此外,中威公司的瓶组气化站是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和施工的,瑞元公司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与事实和现状不符。
南宁市燃气管理处还指出,生产生物质燃气与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没有冲突。燃气的生产和供应属于不同的环节,监管的依据不同,监管的部门不同,需要办理的手续也不同。瑞元公司完全可以自主生产生物质燃气,通过市场行为供应给有特许经营权的中威公司或其他行业,共同为武鸣生物质燃气产业做贡献,而不一定必须由有燃气生产企业直接供应城市燃气。
波澜又起,巡视组长“单独督办”
2013年3月底,不甘心的瑞元公司再次鬼使神差般的向巡视组送去了一份同样的“情况反映”。而这一次却有了不同的效果。
2013年4月1日,时任自治区党委第四巡视组组长的刘剑在通过未知途径接到瑞元公司的“情况反映”后,“独自”并亲自在编号为007的巡视工作办公室文件处理笺上的“来文机关”、“文件名称”、“内容摘要”、“拟办意见”和“领导批示”栏目填写了内容、出具了拟办意见并签署了领导批示。
在这份文件处理笺上,刘剑组长认为“此件事党委巡视组在南宁市、县期间收到过反映,也转给市纪委了解处理,但至今还未见结果。建议:市委、政府要重视此事。燃气安全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与安全。请市政府组织发改、住建、规划、环保、安监、质监、消防、工商等相关部门,认真执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排除重大安全隐患。结果盼告!”
然而,令人“蹊跷”的是文件处理笺“领导批示”一栏使用墨迹较粗的笔来书写外,其他栏目均用正常的水性签字笔书写。咋一看笔迹确实有明显的区别,但仔细一看,这份文件处理笺“拟办意见”一栏并没有拟办人签名,而且墨迹较细的“内容摘要”栏目与墨迹较粗的“领导批示”栏目中一个共有词语“燃气”书写笔迹一致。刘剑组长一个人就承办了多项工作。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显示,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程序分为五个步骤:一是受理:接受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处理;二是初步核实:按照规定对受理的违纪违法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和证实;三是立案:按照管辖权限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依照规定决定立案;四是调查:通过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事实;五是移送审理: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
在对举报材料登记完毕后,会对具体举报材料进行分类办理,一般有六种办理方式:信息反映(对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移送承办(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移送本机关有关部门办理)、转交承办(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转交有关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交办督办(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信访举报,重要的可向其交办,并要求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直接核实(按照相关规定对部分问题进行核实)、信访监督(对信访举报反映的一般性问题,采取一定方式进行了解核实、警示教育或提出相关要求)
由此可见,时任自治区党委第四巡视组组长的刘剑2013年4月1日单独承办文件的做法是否合法合规确实有待商榷。
一个文号,两种形式,三份材料
刘剑组长的指示传达到南宁市后,2013年4月19日,南宁市委副秘书长韦敏宏组织市质监、安监、消防等部门组成检查组,赶赴武鸣县就瑞元公司反映该县管道燃气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关于安全方面的有关问题进行检查,并于2013年5月10日和2013年5月28日分别用“南报【2013】15号”这同一个文号三次以“通知”和“报告”两种形式向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呈送了相同的调查结论,指出武鸣县瓶组气化站存在“三个方面安全隐患”和“八个监管不到位”的结论,并提出四项整改措施。
而据中威公司员工反映,南宁市委检查组某些工作人员在到达现场后根本没有下车实地查看,结论纯属闭门造车。据知情人透露,调查组中对检查情况和结论也存在一些不同的声音,但被“领导意志”直接否定。
拿到南宁市委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后,武鸣县立即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以南宁市委调查组的结论认定中威公司擅自出租转让特许经营权给万佳公司违法(事实上万佳公司是中威公司承包了武鸣县燃气特许经营权后,武鸣县政府为了达到税留当地的目的而要求中威公司注册的一家独立法人的公司),县住建局(甲方)应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目前,中威公司诉武鸣县政府和武鸣县住建局的案件正等待一审的第二次开庭,相信法律会作出公正的判决。(文/武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