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行贿和介绍贿赂,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薄玉龙被免职,两年后,又被重新起用为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政委。消息一经媒体曝光,立即引起关注。“让涉腐的人干反腐的活儿,这玩的是哪一出?”“行贿了还能当反腐官员,这也太荒唐了!”一时间,网友纷纷质疑。(7月11日《中国青年报》)
2004年至2009年,薄玉龙先后向他人行贿7.5万元,以解决自身职务调整问题。此外,他还充当行贿介绍人,经由他手行贿10万元。因为上述违纪行为,薄玉龙于2011年10月20日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职务。但由于情节轻微,相关部门并未追求其法律责任。
可是,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根据最高检这一规定,薄玉龙的行贿金额是符合立案标准的。因此,所谓的免职,显然是从轻处理。但是,为什么要从轻,为什么该立案却没有立案,是权力干涉还是集体讨论,至今都没有一个满意的答复。
另外一方面,“涉腐官员”为何还能再担任反腐要职?虽然负责人介绍说,此时距离薄玉龙被处理已有两年多时间,而且相比当时的级别,此番任命已属“降格使用”。但是,一个因行贿受处分的检察官,继续担任检察院中的职务,于是于理都让人觉得有些滑稽。
从涉腐到反腐,虽然薄玉龙免于刑事处罚,但两者的差距和不同却是显而易见。一者是践踏法律公平正义的社会驻虫,一者是手持法律教鞭清除毒瘤的清白守护者,这股鸿沟不是简简单单几句话就能填平。
当然,每个人都有改过自新的机会,可是从走上歧途到维护正道,凭什么让我们相信他已彻底断绝贪恋?又凭什么让我们以为他可以从一个犯法者晋升为执法者?
日前,周口市检察院已对薄玉龙作出免职决定,认为他原问题的行为性质不适合现任岗位要求,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所以立即予以纠正。这结果是纠正了,可是这结果背后产生的原因,是谁同意的任职,又是谁决定的不追究行贿责任,我们需要一个更完整的解释。
作者: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