懵懂女孩为“婚姻”买单获刑三年

2014-06-16 19:42:30   TBV   评论:0

  1994年5月出生的女孩陈某,只有小学文化,家住贫困山区。近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被永善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2年1月31日,未满十八周岁陈某与李某按照当地农村风俗习惯办理了“婚宴”后与李某的父母、祖父母一起生活。2013年初,陈某生育一男婴未满七天便不幸夭折,后“婆媳”关系一直不睦。5月的一天,陈某趁李某的姐夫周某某夫妇外出之机,拿走周某某放在其家中的钥匙,到周某某住处,盗走室内“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人民币207元、音箱1对、衣服3件、黑色手提包1个。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格为人民币2100元。同年10月19日18时许,陈某见家中无人,想起“婆婆”廖某某平时对自己不好,遂起毒死廖某某的念头,将放在堂屋电视机旁用于喷打果树的农药“高氯.毒死蜱”一瓶倒在堂屋茶几旁一家人饮用水的温水壶里,倒完农药后把装农药的瓶子丢在自己家厨房门前的枇杷树下。后因公公李某的父亲回家倒该温水壶里的水洗头时发现异常后报警。经鉴定,送检的枇杷树下垃圾堆上的“高氯.毒死蜱”字样的塑料瓶内、热水壶内乳白色液体及胶桶内乳白色液体,均检出毒死蜱及氯氰菊酯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以非法剥夺廖某某的生命为目的,采用投毒的方法毒害廖某某,客观上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权,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某因投放危险物质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供述盗窃犯罪事实,对所犯盗窃罪应以自首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盗窃罪名成立,但指控的故意杀人罪名不能成立,应定性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本案因家庭纠纷引发,盗窃又系盗窃亲属财物,陈某在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陈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盗窃罪,应数罪并罚。以陈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总和刑期三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

  法官寄语: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法定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方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本案中陈某未满二十周岁便与李某 结婚,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在陈某与李某共同生活时,陈某心智还未完全成熟,还不懂得怎样处理好家庭内部之间的关系,导致陈某犯罪行为的发生。作为家长,应该正确引导孩子处理好家庭事务,在婚姻家庭中长辈应该对晚辈加以教育、包容、善待他们;晚辈要多关心、体贴和尊敬长辈,两者之间应该相互体谅,相互关爱;作为李某应该充当两者之间的桥梁,为她们搭建起一条和谐的心灵之路,让整个家庭充满和谐与欢笑。本报讯:(通讯员:左成红)

责任编辑:bjhtren  来自:TBV综合

相关热词搜索:婚姻 女孩

上一篇:小产权房转正过程中的权利渎职必须警惕
下一篇:江文:年轻干部贪腐值得党委高度重视

分享到: 收藏
焦点新闻
HTC发布One M8:全金属机身 双摄像头 福州现“柜族”警务室 日租金仅6元 微软新掌门誓言转型“作战计划” 重新占领世界 香港大学体验日吸引内地高中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