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阿良:“小偷反腐”于情于理不可取  

2014-08-27 09:52:02   TBV   评论:0

  近日,陕西女子房云云跨省盗窃案被宣判,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本来是一起普通盗窃案,却因其举报称有200万元盗窃涉及合肥两厅官,并希望立功减刑引关注。记者梳理10余年来发生的“小偷反腐”案件发现,未出现小偷“立功”减刑案例。多位专家表示,“小偷反腐”不应在法律层面上算作“立功”进而减刑。(8月26日山西新闻网)

  房云云事件发生后,有网友认为房云云是“反腐奇兵”,也有网友认为,盗窃和反腐本身是两码事,司法不应鼓励这种类似房云云的“小偷反腐”行为。近年来,由于小偷”而揪出的腐败案时有发生,让人哭笑不得。此次陕西房云云在盗窃之后因查出被盗官员有违法违纪之嫌而要求以“立功”之名减刑,引发争议的同时,更引人深思反腐之道。但笔者以为,“小偷反腐”于情于理都实不可取。

  其实,小偷只为求财,所谓“反腐”只是个意外,既非盗亦有道,又非“反腐英雄”,充其量只是一种歪打正着。房某某以“小偷反腐”的形象出现在了公众面前,试图以舆论对腐败的憎恶来彰显自身“盗亦有道”的侠义,以举报官员腐败问题戴罪立功,以减轻刑罚。这群以贪官为主要下手目标的职业性犯罪团伙,未将举报当做使命感,也并没有劫富济贫的侠义之心,偷官不过是出于降低犯罪情节的个人需要,不过是增加一份保障,降低一丝风险,说明这已不再是纯粹的意外。

  “小偷反腐”,从偷窃本身看,盗窃和贪污受贿同属犯罪,都是打击对象,只是法律惩处的程度不同。如果鼓励“小偷反腐”,就是直接鼓励盗窃等违法行为,以盗窃违法来反腐败违法,是以恶制恶,这既非法律所允许的,也绝非民意所允许的。正如一律师所言,在法律上,绝不能用一种犯罪抵消掩盖另外一种犯罪。最高法相关规定明确指出,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和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非法手段也应包括盗窃。

  从破解反腐难题来看,“小偷反腐”仅是个案,遏制腐败还应双管齐下。一方面,应当加强党纪国法的惩戒力度,对于腐败现象发现一起、查出一起,绝不放纵姑息;另一方面,健全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体系和全方位、无缝隙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对贪腐问题常抓不懈。只有以制度之手遏制住腐败的苗头才能真正做到标本兼治。(作者:曾阿良)

责任编辑:news  来自:TBV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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