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他人巨额贿赂后,只将其中一小部分上交至廉政账户,却将大部分的款项收入囊中。11月18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称,制造这一清廉假象的安徽省六安市政府原副秘书长魏力生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六安市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新华网)
将收受的贿款小部分上缴,大部分收入囊中,可谓是“明修栈道暗度陈仓”。而此种方式之所以能屡试不爽,瞒天过海,除了利用人们心理上的盲区,给纪委、检察工作人员造成清廉的假象之外,更多的是利用了反贪腐机制上的漏洞。
我们现在反贪治腐,实施惩处的对象仅仅局限于受贿者,也就是政府体系的公职人员:或者以违纪违规论处,或者以违法乱纪惩罚,但都只是“单方面”进行处理——行贿受贿严格来讲是“周瑜打黄盖”、“一个巴掌拍不响”,如果仅仅是对“受贿者”严惩重处,而对于“行贿者”却不管不问,这样的区别对待,不仅不利于真正切断“权钱交易”的源头,更会导致一些官员利用规则的漏洞,利用机制的盲区,在管理对象面前是污吏,在纪委检察跟前则是清官——除非东窗事发,否则行贿者和检察员可谓是“老死不相往来”,不会因为“两面派”的行为而穿帮。
归根结底,只有在对受贿者运用党纪国法严惩的基础上,同时也对行贿者采取必要的行政或者是刑事处罚,才能堵上“收缴不一”、“假清廉、真贪腐”的现象。而也只有真正做到对行贿、受贿者惩处的“一视同仁”,才能从根本上强化惩处的意义,造成足够的警示性和震慑性,使意图逾矩者在触犯法律的“红线”前能三思而行。(文/甘先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