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利用外包河湖工程向建设单位索贿,并采用虚报工程、私设账户等手段,北京河湖管理处原主任李柱共计受贿1100余万元,贪污4800余万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李柱犯贪污罪、受贿罪,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李柱上诉后,日前,北京市高院终审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59岁的李柱曾先后担任市清河整治工程建设管理处主任、市东水西调管理处主任。被抓前,他是北京市城市河湖管理处主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签订虚假工程合同等方式侵吞、骗取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亦构成受贿罪,判处李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李柱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市高院终审认为,一审法院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另外,市高院采纳市检察院关于一审认定李柱有自首情节有误的意见,并予以纠正,驳回其上诉。(记者 孔德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