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检务公开存在的问题与几点建议

2014-06-12 11:08:52   TBV   评论:0

  实行检务公开,增大检察工作透明度,是检察机关接受群众监督,公正司法、文明办案的重要保障。深化检务公开,对加强群众工作,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和亲和力,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就基层检察院检务公开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谈些粗浅认识。

  一、检务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检务公开内容不全。目前基层检察院在开展检务公开活动中,印制的宣传册主要内容是检察机关主要业务部门的职能、职责范围等平常事项。随着社会是不断发展的,“检务公开”原有的一些内容已经发生变化,应根据需要加以更新。如新设立了案管办,成立了未检办;如近年来刑法、刑诉法修订后新增的内容,不捕说理制度、刑事和解制度、附条件不起诉以及新增罪名等等。

  (二)检务公开形式不规范。检务公开内容、程度、时间没有统一规定,实践中,多是基层院根据自身的工作实际,印发宣传资料,利用举报宣传周、检察开放日、走访两代表一委员的常规形式进行检务公开。因对既要保证检务公开,又不因检务公开而泄密、影响和干扰检察工作的度把握不准,基层院往往采取最安全的形式,公开最安全的内容,造成检务公开在一定程度上形式高于实质的问题。

  (三)检务公开接地气不够。群众满意度的多次调查显示,经过多年来开展宣传工作,大多数群众对检察机关的知晓率有所提高,知道检察机关开展了宣传活动,但受文化程度不高的影响,只对检察机关主要职能如反贪、公诉工作有所了解。对于群众希望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方式缺乏调查研究,如何开展检务公开活动,便于群众了解和掌握,便于接受群众监督,没有结合检察工作进行深入的研究。

  二、对检务公开工作的几点建议

  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加强联系沟通的桥梁和纽带。基层检察院如何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努力。

  (一)丰富检务公开内容。

  应对检务公开的内容范围进行明确的规范,与检察职权相关的活动或事项,只要是不涉及国家秘密、案件机密和个人隐私,都应该公开。具体包括: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职能,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等原则性的制度规定;主要业务部门如案管、侦监、公诉、反贪、反渎、预防、监所、控申、民行、未检等的办案程序、监督保障措施;涉及群众切实利益的工作,如立案、不捕、不诉、抗诉、申诉、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具体业务工作,特别是权利义务告知事项;检察机关的主要工作思路、重要工作部署、队伍管理建设和阶段性的工作进度成果及服务大局的重要举措等。

  (二)拓展检务公开形式

  一是继续发扬检务公开传统方式,充分利用报纸、地方电视台等主流媒体,加强报送检察新闻稿件力度,宣传检察机关打击犯罪、惩治腐败、维护社会稳定的成果;二是把案管办的宣传作用发挥最大化,在窗口设立固定的检务公开电子显示栏,将检务公开的内容及时进行更新,实现滚动播放,做到检务公开24小时不掉线;三是与基层乡镇加强沟通联系,设立固定检务公开宣传栏,依托基层司法所设立联系点,选派综治治保人员担任联络员,方便基层群众了解和深入认识检察工作,对改进检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是以省、市为单位组织检察开放日活动,明确开放时间、活动安排,统一制作宣传片、宣传海报、宣传册,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社会各界代表到实地参观检察机关,形成规模效应,发挥检察发放日的影响;五是建立网络发言人制度,省一级检察院已设立新闻发言人,基层检察院根据所处媒体环境,安排专人负责涉及网络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报、交办、回应等环节,做好事前信息公开,防止发生网络舆情事件。

  (三)提升检务公开实效

  对群众热切希望公开的内容进行深入调研,充分了解和把握社情民意,并结合工作实际,强化几个方面的检务公开,确保增强检务公开实效。一是职务犯罪案件受案范围和立案标准。对职务犯罪罪名、受案范围和立案标准进行重点宣传,在举行的职务犯罪预防教育讲座、检察宣传周和检察开放日活动以及制作的宣传栏上进行重点讲解,切实提高举报职务犯罪线索质量;二是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在办案过程中,严格按照权利义务告知程序,正确引导犯罪嫌疑人、受害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文明办案,保障办案质量;三是控告申诉事项。宣传各类刑事案件和民事行政案件的控告申诉须知,讲解控告申诉的途径、方法和要求,引导群众正确表达权益诉求,有效排查各类社会矛盾。

  三、检务公开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

  深化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在不断改进、创新措施的合力下,检务公开将得到规范发展,我们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注意检务公开范围的确定。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将对公开范围的确定带来困难,如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的实施强制措施时,一般是案件侦查的关键阶段,具体的办案程序如果公开,将不利于案件后续程序的进行;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逮捕、起诉部门对公开与保密的要求不一样,公开的方式、时间难以协调。

  (二)注意检务公开的完整性。走出去宣传检务公开,应把社会各界涵盖进公开的对象;公开应保持连续性、系统性和稳定性,形成长效机制;举办检察宣传日、检察开放日时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进行反馈,避免检务公开流于形式。

  (三)注意检务公开的角色定位。检察机关是监督机关,同时也是被监督者,进行检务公开,就是公开自身的职能和日常检务工作,透明地接受来自方方面面的监督,更应认清自己的角色定位,摆好接受监督的心态,自觉接受监督,不断修正和完善自己。

  作者:邱黎晶

责任编辑:bjhtren  来自:TBV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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