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太原11月13日电(记者王井怀、魏飚)近日,记者从山西省环保厅获悉,自2014年1月1日起山西省恢复征收焦炭生产排污费。
据悉,为了进一步发挥排污费经济杠杆作用,督促企业加强环境管理、防治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近日,山西省财政厅与环保厅下发《关于恢复征收焦炭生产排污费的通知》。
通知要求,继续执行2012年11月山西省财政厅、环保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焦化行业排污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其中规定,通过国家焦化行业准入公告的企业(已停产企业除外),按吨焦3元征收排污费;通过国家焦化行业准入公示的企业,以及经省级以上焦化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环保设施运行正常的大型机焦企业,按吨焦5元征收排污费。即恢复后的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标准为一类企业按3元/吨征收,二类企业按5元/吨征收。
同时,超标排放污染物以及违法违规的焦化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恢复正常征收标准,最低18元/吨。此外规定,对于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多征部分,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抵缴。
据悉,2009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山西省为减轻焦化企业负担,曾多次实施收费减免、缓缴等措施,帮助焦化企业渡过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