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不仅可以毁掉一个人的前程,还会使家庭陷入经济困难、夫妻反目、亲属离散的境地。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丈夫屡犯罪又不思悔改而引发的离婚纠纷案,法院最终判决准许离婚。
原告文明珠与被告顾庆华于2006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双方在相互交往中发生了两性关系,不久原告怀孕。2007年3月2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5月3日生育儿子小顾。婚后由于被告不负家庭和丈夫的责任,经常不务正业,2009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但被告仍不思悔改,于2013年7月27日又因犯抢劫、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严重地伤害了原告的感情。2014年2月26日,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尚可。但婚后由于被告不负家庭和丈夫的责任,经常不务正业,2009年就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但被告不汲取教训,仍不思悔改,于2013年7月27又因犯抢劫、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严重地伤害了原告的感情,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由于被告因犯罪被判处徒刑时间较长,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出发,应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并结合本地区经济、生活状况,由被告每月支付400元作为孩子的抚养费至能独立生活为止。综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文明珠与被告顾庆华离婚;婚生儿子小顾由原告抚养,由被告自2014年4月份开始,每月支付400元作为孩子的抚养费至能独立生活为止。(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黄丽丽陈珠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