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草案修订:明星做代言产品必须先使用

2014-08-26 14:05:08   TBV   评论:0

  昨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广告荐证者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相关专家表示,今后明星必须使用过相关产品或接受过相关服务后,才能再进行广告代言。

  1、名人

  代言若害人也要担责任

  此次草案把广告法中的“广告”定义为商业广告,并扩大调整范围,把自然人也纳入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中。

  从消费者状告刘嘉玲及SK-Ⅱ虚假广告案,到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广告,明星代言广告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一直广受社会关注。对于规范名人明星代言广告的呼吁,草案中首次引入“广告荐证者”的法律概念,即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或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草案规定,广告荐证者应依据事实,查验广告主提供的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进行证明”。

  一旦发现广告荐证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或证明,将由工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还要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公众人物将不能随便接受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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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用没用明星应公证

  北京市律协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表示,中国存在明星虚假代言广告的行为,此前就有明星被曝出虚假代言广告,比如自己明明没得癌症,却以癌症患者的口吻来说明某类产品的功效。韩国等国家法律规定,明星代言产品,必须经过使用后才能说明其功效,此次广告法的草案借鉴了国外的规定。

  中国商业联合会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王波表示,法律规定出台后还需要一些细则,比如明星应有公证的书面材料证明自己用过某种产品,然后才能代言。

  2、垃圾

  发垃圾广告今后将叫停

  针对广告短信、垃圾邮件满天飞的现象,草案增加了专条加以规范。

  2013年,中国手机用户收到的垃圾短信总数超过2000亿条。在垃圾短信中,各类商家促销广告占绝大多数,达到65%;房地产广告其次,占15%左右。针对令人不堪其扰的垃圾广告,草案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或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个人电子邮箱等发送广告。

  草案还要求,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应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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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可行性才是最关键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这个规定的可行性、数据如何采用,才是最关键的。刘俊海表示,应该参照新消法关于欺诈的保底500元的条款规定,发一条垃圾短信或拨打一个骚扰电话,至少要赔偿消费者500元。用这种方法,让广告公司感到疼痛难忍,这就提高了失信成本,提高了维权收益,消费者也有了动力。

  另外,还要对提供相关电信服务的企业和互联网信息平台需要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

  3、虚假

  发虚假广告将加重处罚

  草案明确虚假广告概念,指出广告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就构成虚假广告。

  草案列举了虚假广告的4种情形(见图表),同时对重点违法行为提高罚款幅度,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广告费无法计算的,最高可罚100万元。

  据国家食药监总局对2012年全年和2013年1月至3月期间全国118个省级电视频道、171个地市级电视频道和101份报刊的监测数据,保健食品广告90%

  以上属于虚假违法广告。针对这一现状,草案新增保健食品、医疗的广告准则,明确提出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不得涉及的内容,包括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治愈率和有效率。同时规定不得作对比性质广告,也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患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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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惩处加力度震慑作用大

  中国商业联合会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王波表示,草案加大对虚假广告的惩处力度,是一个积极信号,对广告发布者有一个很大的震慑作用。以前广告发布者经常以审查不严来推卸责任,今后如果再以这种借口屡次发布,就会面临更严厉的处罚。北京市律协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表示,如是恶意串通,还应追究相关人的刑事责任。

  4、烟草

  烟草类广告将绝迹户外

  广告法修订案草案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形式和场所作了更严格的限制。

  我国是全球最大烟草生产国、消费国和受害国,烟民超过3亿,每年死于相关疾病的人数超过百万。现行广告法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并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在此基础上,广告法修订案草案对烟草广告作了更严格的限制。

  草案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对于禁止设置烟草广告的公共场所,草案予以扩大,增列禁止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同时,草案明确规定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草案还列举了烟酒类广告多个“不得”。比如不得出现吸烟、饮酒形象;不得使用未成年人的名义或形象;不得诱导、怂恿吸烟、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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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暗度陈仓者亦应被禁止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像“山高人为峰”“山高云淡”表面上没有宣传烟草,但宣传了烟草公司所在的公司集团品牌形象,实际这是暗度陈仓、瞒天过海。新广告法针对这种现象应扩大调整对象,只要是烟草公司及其关联的公司,只要可能使消费者联想到烟草,都应在被禁止之列。监管部门、消费者应协同监管,积极举报。

责任编辑:news  来自: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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