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对企业的外汇资金操作实施强有力的监督。尤其是跨国企业,在进行内部交易对冲、投资收益汇出等服务贸易付汇操作过程中,很容易触及国家外汇管控的警戒线。然而,2013年中国陆续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汇发[2013]30号 等规定,取消了此前长期执行的先纳税后付汇的征管要求。新规执行近一年来,执行层面落实情况如何?跨国企业在服务贸易付汇领域还存在哪些挑战?铂略咨询就此问题进行了一番调研。
一、受访企业所在地区新政执行情况
调研结果显示,72%的受访者表示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已经执行新的备案表程序,不再继续执行完税凭证程序(见图1)。
从文意上看,新政的精神是将完税与付汇分开。新政执行前,企业在银行办理支付时需要按照支付项目审核多项材料,其中包括税务局出具的完税凭证。这就意味着企业必须先扣缴税款,取得完税凭证后再进行支付。完税是支付的必要条件。新政认为,完税和支付是可以分开的两件事,企业在支付时只需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企业可以选择在支付后完税,完税不再是支付的必要条件。
图1
然而,根据铂略咨询的本次调研发现,执行层的税务局普遍不愿放弃先征税后支付的征管便利,43%的受访者反馈税务局要求先计算税款,先缴纳税款后才允许服务,实际上并未执行新政的精神。20%的受访者反馈税务局要求先计算税款但可以在支付后扣缴税款(见图2)。
图2
二、企业被征收滞纳金的情况
调研过程中发现,企业在办理服务贸易付汇时往往存在误区,认为在支付时才需要完税,这个概念并不正确。根据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法,纳税人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完税,境内企业作为非居民纳税人的扣缴义务人,也应在该时间扣缴税款。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往往早于支付的时间。以支付股息红利为例,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董事会做出利润分配决议之日。而实践中,由于企业内部需要准备审计材料等资料,实际支付时已经是几个月后,而这期间一旦发生与税务机关产生争议等情况,更导致支付的流程长达半年,甚至一年。如以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那么可产生高额税收滞纳金,不仅损失巨大,企业也可能质疑是由于财务部门的失误导致了不合规的政府处罚。对于各地区对滞纳金的而要求情况,25%的受访者反馈被税务局收取过,34%的受访者反馈虽然自身未被税务局收取过但听说过被收取的实例(见图3)。对于这一问题的应对,铂略建议在制作董事会决议时就应当进行准备,例如文件中对决议的生效条件进行定义“本决议自被投资企业所在国政府机关审批同意支付分红款项之日起生效。”
图3
三、跨国企业在服务贸易付汇中的主要挑战
特许权使用费与劳务费的判定争议被22%的受访人认为是服务贸易付汇中困惑的问题,17%的受访者为常设机构事项的税企争议感到困惑。值得注意的是,20%的受访者反馈总部提供的付汇合同缺乏实质,13%的受访者反馈境内企业向总部提出的合同修改建议不被接受。可以看到关联企业付汇中的合同问题已经成为服务贸易付汇中的重大障碍(见图4)。
这一情况可以与支付项目的情况相印证。42%的受访者表示向关联方支付的管理费/服务费是对外支付最频繁的项目,另有50%的受访者表示管理费/服务费是除股利外对外支付金额最高的项目(见图5)。
图4
图5
四、结语
中国的对外支付正走向便利化,新政策不再通过对付汇设置障碍来迫使企业完税,但在执行层面的税务局难免存在顾虑,通过设置程序来引导企业先缴纳税款成为一种普遍操作。因为付汇程序固有的流程造成企业在付汇时产生滞纳金的风险也被证实。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在付汇中不仅需要处理诸如特许权使用费与劳务费判定、常设机构判定等专业问题,也需要面对关联支付中总部提供的付汇合同过于简单或不愿意接受境内企业合同修改建议的沟通问题。无论如何,跨国企业不能仅因新政的发布而放松对付汇流程和专业知识的了解。具备专业素养和良好的预期管理能力将是跨国企业成功汇出款项的关键,也是财务经理人的价值闪光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