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1年10月9日上午9点左右,原告刘某骑电动自行车行至东台市东达路与红兰路交叉路口时,因路面存在油污且路面刚洒水很潮湿而摔倒,造成右胫腓骨开放性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需要进行二次手术。原告认为城管局、环卫处管理存在瑕疵,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注意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要求以上两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52268元。
城管局辩称,其是行政单位,对其所做的行政行为负责,不应当成为民事案件的赔偿责任主体。另外,路面的污渍的清理不属于本单位的职责所在。
环卫处辩称,原告的诉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的受伤是由自己的不当驾驶导致的,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全部责任,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并非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为两被告并非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原告的损害是由于路面的堆放、倾倒、遗撒物未及时清理造成的,故本案应当属于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责任纠纷。在该纠纷中由于无法确认直接遗撒油污的具体行为人,故将负责清理单位列为本案的被告。本案的争议焦点应当为:1、城管局和环卫处是否为本案的适格主体;2、原、被告之间各方责任大小如何确定。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我们要先理清以上两单位的职责范围,城管局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城市工作的综合治理和协管工作。而环卫处的职责是对辖区建筑垃圾及其他渣土实施管理,负责辖区范围内的主次干道、公共场所和各单位委托的卫生保洁,各种生活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置。另依据依据《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规定,道路保洁的通用质量要求:路面冲洗应23:00-1:00之间进行;冲洗后路面应干净,下水口不应堵塞。二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主要路段应巡回保洁,路面基本见本色。由此可见不过环卫处没有及时注意路面油污的清理工作,保证路面基本见本色,对此事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告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滑倒受伤系道路上存在油污引起的,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滑倒受伤的道路属城市道路,被告环卫处对城市街道具有清扫、保洁的义务,原告摔倒处存在油污,故认定被告环卫处未尽到清理、保洁的义务,对原告受伤产生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注意自身安全,而原告驾驶非机动车行驶在道路中部区域,对前方道路的地面情况疏于观察,遇有情况处理不当,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自身对损害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故在此事故中原告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环卫处应当承担次要责任。综上,原告刘某对此事故应当承担60%的责任,被告环卫处承担40%的责任,驳回原告对被告城管局的起诉。
[法官寄语]希望负责城市清理工组的相关单位及时清理和排除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路障,并做到定期巡查,巡回保洁。行人应当谨慎驾驶,非机动车量严禁进入机动车道,并注意随时观察路面情况,遇到障碍物绕道行驶,保证人身安全。
贺慧梅 张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