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学会不服民政部“警告”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一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二审开庭。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司长许立群出庭应诉。尽管这在司法实践中不乏先例,但在迈向法治中国的今天,其中的法治意蕴仍然值得关注。(12月2日《人民日报》)
存争议、提诉讼,本是平常之事。然而,现实中“告官不见官”“审案不见官”的现象还比较普遍,一些机关更倾向于委托代理人出庭。究其原因,大概“三不”:一曰“不屑”,有人信奉官本位,颇为傲慢,轻视行政诉讼,认为无所谓,二曰“不敢”,有时自知理亏、底气不足,有时不熟悉规则与程序,自然不愿到法庭去当众“出丑”,三曰“不好意思”,传统的“惮讼心态”,让一些干部总觉得上法庭打官司不光彩,特别是当被告更是奇耻大辱。
众所周知,在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无论是哪一方,都要遵守法庭规则。照这样看来,官被民告也就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事,只要大家在法律的裁决下,依法办事,这没有什么不体面的事,也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事,这对一些有争议的问题解决,避免治安事件的发生反而还是有好处的,但我们很多领导干部一边在哦喊群众工作不好做,群众不讲道理,另一边又在群众走司法路线讲道理的时候,不去充分利用这个阵地,去讲道理,这是让人遗憾的事。
笔者认为,领导干部放弃这样的机会,放弃这样明辨是非的机会,其根本原因还是我们一些领导干部的“官本位”思想意识强烈,总认为自己是领导干部,是群众的“父母官”,让群众和自己平起平坐,无论输赢,都是脸上无光的事,况且还有可能输,于是这些老干部对群众走司法路线解决问题这条路时,就往往置之不理,造成老百姓“告官不见官”的形象频发,这无疑是很让人遗憾的事。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喊了很多年了,然而为什么我们一些领导干部不能清除自己头脑里的“官本位”思想,主动放下架子,俯下身子和群众平起平坐,接受法律的庄严审判,白白放弃一些疑难问题的解决机会,这是值得我们的“官”反思的。
作者: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