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覃塘区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陆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是该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首例拒执罪案件。
关于申请人邱某与被执行人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覃民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陆某偿还原告邱某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该判决于2014年2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陆某无故拒不履行判决义务。邱某于2014年4月1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陆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于2012年4月30日将其所有的位于某开发区的楼房一幢转让给其女儿陆某某,该楼房当时已建成五层,已办理土地使用证。被执行人陆某将该土地使用权转为陆某某,由陆某某申请办理房产证登记。被执行人陆某的规避执行行为导致本案至今未能顺利执结。
该院认为,被执行人陆某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确保案件顺利执结,严厉打击规避执行行为,依法将该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察,追究被执行人陆某的刑事责任。被执行人陆某被刑拘后,其亲友正积极筹款,帮助被执行人陆某交清其义务款项。
法律不是儿戏,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是对抗国家法律、破坏法律秩序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案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执法活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作者:林丽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