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舞活动应纳入社会监管之内

2014-11-06 21:23:34   TBV   评论:0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其中规定,广场舞噪音扰民,最高可罚5万元。(11月4日新浪网)

  广场舞的兴起可谓是既喜又悲,喜的是人们找到了适合自身的健身方式,悲的是健身器材给周边居民带来严重的干扰。现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把广场舞活动纳入社会监管之内,让广场舞活动可以管,并有人管。这一做法,值得称赞。

  不可否认,自广场舞风靡全国以来,各地接到不同阶层人群投诉,且呈上升态势,到了必须管的地步。那么问题来了,找城管,得到的答复是超出管理范围;找物业,物业不能管。人们希望通过不同途径、方法表达自己想法,最后得来的是广场舞大妈们的大骂,又何必呢!如今步入了小康社会,人们明白健身运动的重要性,同时国家也在提倡全民运动。广场舞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满足了人们健身需求。但随着各种音响器材的大量出现,对居民形成了一定的干扰,久而久之在社会上形成两大对立人群——广场舞大妈与被干扰生活的居民。运动,本没有错,而如今因为运动带来的“后遗症”,这对社会健康发展极其不利,必须对症下药才能治标治本。

  众所周知,法律的完善需在一种新事物出现之后,针对事物发展来制定。而广场舞带来的社会问题亟待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让广场舞活动有法可依,有法可循。不但要明确广场舞活动的具体可操作范围,还需明确落实执行责任人,让相关部门不能再打擦边球,保证法律法规的严谨性。今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的权利,增进人民福祉。通过立法约束社会活动,对社会,对个人意义重大。

  将广场舞活动纳入社会监管之内,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现与民众互动,了解民众心中所想,想必会赢得民众拍手支持。同时也希望,通过法治宣传,在社会上形成人人守法、懂法、用法的好风气。(唐烨)

  作者:唐烨

责任编辑:news  来自:TBV综合

相关热词搜索:广场 社会

上一篇:品行恶劣的村支书代表不了政府
下一篇:一天招待费六千元,真乃“挥金如土”

分享到: 收藏
焦点新闻
包河经开区:抓党建聚合力 促发展筑和谐 沪拟实施宪法宣誓制度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公开宣誓 雨花“非遗”文化节将启 200余件湘绣文物展出 万达旅业携手皇家加勒比 战略开拓邮轮市场

内容右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