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

2014-11-28 20:06:41   TBV   评论:0

  诚实守信、恪守承诺,它是一种古老的道德标准,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诚信是市场经济中不变法则,是任何事物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制胜法宝。诚实信用原则在私法领域尤其是在民法债权理论中被视为“帝王条款”、“最高行为准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严守诺言,诚实守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思想渊源于自然法的善意与公平的理念,它是道德的法律化。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从善良与公平的角度补充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加规定的细节问题,然而公平的实现有赖于衡平,但同时善良和公平本身就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这种不确定性有可能会带来一种不安全性,因此需要通过法律的规定来有效的规制其在个案中具体含义的释放。综上所述,诚实信用作为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不是法律指导社会成员的具体规则,而是作为解释和补充法律的原则,以克服法律所具有的不确定性。

  我国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就以法律的明文规定确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即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内容具体体现为(1)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2)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滥用权利加害他人。我国1999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不仅将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为本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还将这一原则确定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合同法》的基本理念。因此,在具体的合同业务操作中,正确理解和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合同当事人恰当地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法官在处理相关的案件纠纷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诚实信用本质上是一个道德规范。不同的制度、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人们对诚实信用有着不同的解释。随着市场交易的频繁的今天,诚实信用原则本应当被确立为交易的基本准则。但是由于利益驱使、文化素质的限制等种种原因,当事人违背诚实,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频频发生。而当事人违背诚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利益驱使。有的人往往为了一己之私而不讲真话、不守信用。个人诚信的缺失可以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如说假话、制作或购买假文凭证件、考试作弊、开假发票、偷逃税款、假广告、骗取保险等等。

  2、道德教育的虚化。传统教育把道德看的非常重要,但是也仅仅局限在个人自觉自信和泛泛而谈的层面上,对现实中社会约束力却非常弱,从而导致了诚信教育的苍白无力。如“烽火戏诸侯”和“狼来了”的典故虽然教育人民要讲诚信,但谁也没把它当回事。有时候教育者自己说的与做的不相一致,致使被教育者不以为然,从而削弱了教育的效果。

  3、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由于当今市场经济变化快、当事人的信息不对称,市场交易的不确定性,以及政府在市场准入、市场管理、市场监督、信息反馈等方面缺乏完善的制度,让欺诈者有机可趁。

  4、法律对失信者的惩罚不力。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除了《消费者权利保护法》中规定了对制假的双倍赔偿外,没有其他法律对缺乏诚信者予以处罚有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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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如果不能将其具体化,就形同虚设。它不同于一般的法律原则,它是道德要求的法律化,而如何合理的将法律的外壳和道德的内核完美的结合,是诚实信用原则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在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对法官,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均有不同的作用和效果。例如:对当事人而言,一方面禁止当事人采用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6月29日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5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不正当行为所支出费用的,不论实施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诉讼结束是否败诉,都应当由该当事人负担。另一方面,禁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如回避请求权、反诉权等,如果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另外,如果当事人作虚假陈述,法官应当善辨真伪。在我国现行民法中,对当事人作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没有作出规定,即使当事人做虚假陈述最终被拆穿也就是不予采纳。个人认为对于当事人所做的虚假陈述,除应该不予采纳外,还可以对做虚假陈述的当事人进行口头训斥。对法官而言,在民事诉讼中,可能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但当事人往往由于不知情而没有申请回避,这时法官应该自行回避,不再继续审理,否则将违背对法律信仰的忠诚。对其他诉讼参与人而言,如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滥用和超越代理权,否则该代理行为可被撤销。如果该代理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该予以赔偿。如果当事人有权因代理人的不当行为更换该代理人,并不承担代理费用。另外,对于鉴定人而言,诚实信用原则也要求鉴定人在作鉴定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的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解决受委托的鉴定任务。我国民诉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证人不仅应当真实客观的陈述自己的所知事实,而且应当出庭作证。若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或作虚假证言,应当承担法律上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情节严重的可构成伪证罪。

  总之,随着社会观念不断的进步以及人们对权益保护认识的不断增强,诚实信用原则因其独特的道德性和法律性的结合,必定能在各领域发挥独特的作用。而诚实信用在不同的制度、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人们对诚实信用有着不同的解释,但万变不离其宗,诚实信用参与交易的各方当事人所应严格遵守的一种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观念。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应当本着真诚、真实、恪守信用的原则和精神,以善意的主观意识和行为方式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作者:胡潇)

责任编辑:news  来自:TBV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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