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2月,达拉特旗公安局两次向该旗人大常委会发函,请示对旗人大代表杨宾刑事拘留,警方认为,杨宾涉嫌合同诈骗。但该旗人大常委会召开联席会议,会上多位专家认为是民事纠纷,人大常委会投票否决了警方的请求。(网易网1月20日)
达拉特旗公安局两次向该旗人大常委会发函,请示对涉嫌合同诈骗的人大代表杨宾刑事拘留,被当地人大常委会拒绝,无独有偶,2014年8月,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人大代表张某在上海涉嫌醉驾被警方查获,上海警方向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发函,提请批准刑拘张某,同样是被人大常委会拒绝,不过两件事情的结局不同,上海事件通过舆论的发酵过后,最终周宁县人大常委作出“妥协”,儿达特拉旗事件却是前后两次“拒绝”,这不禁令人唏嘘,人大代表违法乱纪还能管吗?拘留违法人大代表究竟该谁说了算?
其实,无论是上海的张某案还是达特拉旗的杨宾案,根据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调查以及出示的证据来看,整个案件可以说是证据确凿,而两个地方的人大常委对于公安机关的请示进行了同样的否决,这又是否是对犯罪的包庇?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人大代表确实受到该法律的保护,也应该受到保护,但应该是保护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对其形式人大代表的权利进行保护,而绝非是对人大代表的违法行为进行保护,如此个保护法又是否有包庇犯罪的嫌疑?
达特拉旗公安局在当地人大常委的要求下对案件进行二次调查,并认为犯罪嫌疑人杨宾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必要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的措施。但是却第二次受到当地人大常委的“阻挠”,并一致认为该案为民事案件,那么如此一来便会出现一个问题,那就是对违法性质的认定究竟该听谁的?人大常委是否有这个能力与权限?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是为人大代表合法权益提供保护的,但是决不能成为人大代表违法的“避风港”。而且对违法事实以及违法性质的确定也必须由法律来界定,并不应该由人大常委来定性,人大常委在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时候有必要采纳更具权威的公安机关的意见,儿不应该一味的以合法、保护等名义对违法行为实施变相“保护”。(谢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