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问题的思考

2014-06-16 19:39:21   TBV   评论:0

  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直接领导的一支武装力量,是法院队伍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司法警察担负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看管人犯和罪犯、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执行重大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强制措施、执行死刑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保卫审判机关安全、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特性要求其应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然而,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在司法警察队伍管理、素质建设等诸多方面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制约和影响法警队伍建设和职能作用的发挥。

  一、基层法院法警队伍存在的问题

  1、管理体制不规范。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按照最高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要求,司法警察必须实行编队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不少基层法院将司法警察分别配置于审判业务庭,受所在部门负责人直接领导,承担相关业务庭的值庭、法律文书送达等任务,实行块块管理;有些法院虽已编队,但专职法警少,兼职法警多,使司法警察机构形同虚设,只有在法院执行全院重大任务时,司法警察才被集中起来由法院统一指挥。司法警察队伍的这种管理状况反映出,司法警察作为法院内设机构在法院的地位比较低,其队伍建设仍没引起足够重视。

  2、人员结构不合理。法院没有司法警察录用的统一规定,各法院录用的方法不尽相同。有的法院将审判业务技能不高的书记员、审判员转为法警,有的法院将司机、勤杂人员当法警使用,大量军队转业干部被充实到法警队伍,致使法警队伍老龄化严重。加之缺乏基本的文化、业务素养,整体素质相对较低,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

  3、法警素质不够高。主要表现在:一是学历层次不高,影响队伍建设。法警学历层次不高,警队后备人才缺乏。如大化县法警大队现有在编法警10人,其中大专学历有5人,本科学历只有4人,高中学历1人; 二是人才流失,人才断层问题突出。如大化法院原有15名在编法警,5名业务骨干转岗,现只有10名法警,50岁以上有3人,40岁至50岁有1人,30至40岁有4人,30岁以下2人,队伍老龄化严重。三是整体业务素质与保障审判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①法警队伍中普遍存在法警专业知识较为贫乏,特别是对法警的专业知识理论研究较少,法警写作的一些文章缺乏功底。②技能训练不经常,训练内容单一、重复,偏重于警务技能训练,忽视专业知识训练。有的法警业务技能不够熟练,业务技能训练中,分解动作比较流畅,连贯动作不够熟练。勤务动作不够规范,警务工作中,一些法警没有按照最高法院颁布的“四基规则”操作,如安检人员实施安检时,没有按照由上至下的顺序进行。押解人犯时,有不抓住人犯手背的现象,存在安全隐患。③法警普遍体能较弱,体质较差,业务技能不高,尤其是军事素质不高。少数法警年龄偏大,难以适应高强度的军事训练,导致战斗力不强,在执行急、难、险、重任务时,拉不出,打不赢。

  二、强化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主要途径

  新时期下的司法警察面临艰巨的任务,机关安全保卫、涉诉信访、突发事件的处置、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值庭、押解、参与执行、强制措施的采取等一系列的艰巨任务给司法警察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上述问题的存在已经成为司法警察工作发展的瓶颈,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迎合新时期下司法警察任务的开展,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

  1、推行考核制度,净化队伍素质。近年来在法院系统开展的“岗位大练兵”活动,对司法警察体能、技能培训起到了很大的促动作用。我们可以采取各项考核,对那些考核不合格者予以末位淘汰;对年龄偏大、体力不佳、不适合从事法警工作的人员可以调离司法警察岗位,空出名额补充新生力量。要通过完善司法警察工作绩效考核,坚持低分培训、末位调整制度,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起竞争激励机制和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

  2、严格管理原则。加强对司法警察的录用、培训、考核、职务升降、奖惩等的管理。其意义在于:首先,有利于明确司法警察的职能和责权关系,明确警务活动的目的,以保障警务工作的顺利完成;其次,有利于发挥警务人员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从而促使司法警察有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再次,有利于促进警务人员严格廉政纪律,依法行使职权,促进队伍的廉政建设;第四有利于保持司法警察队伍的正规化、年青化、专业化,加强队伍战斗力。

  3、双重领导、编队管理。法警实行双重领导、编队管理是一种明显的优势,双重领导更能增强院领导对法警工作的重视程度,也是解决法警地位、作用问题的关键。另外,取消兼职法警全部司法警察归队管理,有利于法警队伍的日常管理、警务保障,保证了队伍的整体性、协调性。

  (二)规范执法提升专业素质

  随着法院改革工作的深入,法警的警务工作将向着综合性和高难化发展,因此对警队整体和个人的专业素质要求必将愈来愈高。

  1、以“四大规则”规范履职程序。警察的警务工作,主要是提押、值庭、看管、送达诉讼文书、执行死刑和协助民事执行等,这些工作都是严格依照有关程序法的规定来进行规范操作的。“四大规则”是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法律基础和重要程序规范。因此要求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熟悉与警务工作有关的规定,树立程序公正观念,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操作规程办事,保持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克服粗疏马虎和随意性。

  2、建立严格准入制度,畅通法警进出渠道,从源头治理法警素质不高的现状。司法警察队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招录的过程中,应多从法律或者是警务专业方面招录新的人才加入。从有利于法警队伍建设、有利于发挥作用、有利于保持工作连续性的角度,严格程序,严格标准,严格条件,确实把那些思想好、有能力、懂业务、作风硬的人员纳入到司法警察队伍中。

  3、着力开展业务技能培训,打造一支体能过硬、素质过硬的警察队伍。司法警察在新时期下肩负着重任,这就必须要求警员要有过硬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要思维敏捷、动作快、反应迅速,拉得出、打得响。只有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形成教育培训长效机制,才能适应当前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才能更好地为审判执行工作服务。警务技能是警察队伍综合技能素质的反映,尤其是在处理突发事件及暴力抗法等严重违法行为时,能否迅速平息事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达到这一目标,就必须按照司法警察训练大纲的要求,根据各级人民法院自身特点,制订出严格的技能训练计划和科目,分阶段逐项展开训练。制订下发教育训练计划,确定训练重点,分级按层次组织训练,严格训练方针,切实抓好军事训练,不断提高司法警察的警务技能水平。作者: 贾玉仙 陈涛

责任编辑:bjhtren  来自:TBV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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