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法院佛滩“阳光司法”活动小记

2014-06-16 18:10:13   TBV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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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纪律宣读完毕,伴随着清亮的法槌声,一个简易却不失庄严的法庭“坐落”在了永善县佛滩新春村村委会院坝内。永善法院要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在当地影响较大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

  原告杨某某诉称,2013年8月24日16时许,他父亲杨某牵着他的马经过吴顺富家变压器附近的电杆处时,马被断落的高压电线烧死。变压器、电杆、高压线路的所有权属永善县溪洛渡镇新春村大树一、二社所有,由新春降压站承包管理。2013年9月22日,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认为新春降压站管理不到位,应承担20%的责任;而新春村大树一、二社使用旧线,应承担80%的责任,马匹折价6800元,其中死马折价800元,下余6000元由新春降压站承担1200元(已给付),新春村大树一、二社承担4800元。经他多次催收,新春村大树一、二社拒不给付。杨某某遂一纸诉状将新春大树一、二社村民、永善供电有限公司、新春降压站一并告上法庭。

  该案的发生在当地造起了较大的社会影响,百姓们纷纷议论,且被告人数众多,为方便诉讼,永善法院党组决定将法庭搬到当地,就近审理此案。

  “这个好啊,我们也算是见了一次市面,也让我们看见了原本以为高高在上的法官,还是现在的政策好啊,这些当官的都把我们百姓装在了心里,好啊……”一群旁听的百姓纷纷说到。在与旁听群众交谈中他们说道:“我们进一次城不容易,山高路陡的,有了法院的同志来我们这儿开庭,让我们也学习了不少法律知识,希望以后他们能多来几次……”

  经过双方两个多小时的答辩,应当如何承担责任,承担多少成了双方的争议焦点。最终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没能当庭达成赔偿协议。但双方都同意由法院再次组织调解,最后达成协议:新春大树一、二社的村民给付原告1200元的财产损失,永善供电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财产损失3600元。

  案件审理结束后,随行参与法制宣传的乡村“和谐使者”给旁听的群众带来来了精心准备的法律宣传资料,不识字的老人家说:“这个得带回家,让孙子们学习学习,也不枉我大老远的来一趟……”

  据悉,为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近年来,永善法院不断创新工作思路,积极开展“阳光司法”活动,以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法官们的案后普法、“和谐使者”的法律宣传资料都成了老百姓们津津乐道的话题,虽然每次开庭都不免跋山涉水,但每每听到旁听群众口中的称赞,法官们都觉得自己幸苦得有价值。本报讯:(通讯员:陈玲)

责任编辑:bjhtren  来自:TBV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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