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陕西省纪委通报6起公款出国(境)旅游案例。其中,咸阳市永寿县交通局局长安荣辉,公款赴欧洲8国旅游,受到党内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退缴有关费用。(来源:9月19日人民网)
但我们从通报中看到,对于公款旅游的处罚,几乎是党内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退缴有关费用。既已违规,接受处罚也是天经地义,但细心的群众会发现,这样轻描淡写的处罚,到底会起到处罚的作用和效果吗?这对违规者而言几乎“不痛不痒”,因为最关键的“乌纱帽”保住了,现在怎么样以后还继续怎么样,对他来说并不影响。而至于“退缴有关费用”更不值一提,花点钱便可“买平安”?
宁夏近期出台了《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准备对花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予以严查,但凡在出国(境)游方面严重违规违纪的单位,公务出访计划将一概“拿下”。这显然是相当值得称道的做法。
在任何一个领域,都出现了这样一个现象,违规、处罚,再违规、再处罚。比如全球500强的某某超市,不断出现食品安全等违规现象,工商、卫生等部门也对它进行处罚,但隔一段时间还是会出现同样的违规现象。究其原因,还是惩罚的力度不够、不严,不会对他造成任何影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超市来说,违规获得的利润,是处罚金的几十甚至几百倍,你不断地罚,他不断地违,造成了一种恶性循环。不但不能解决这些违规现象,也让相关部门所制定的制度和处罚束之高阁,如空中之剑毫无意义。如果发现一起违规现象,动辄罚没违规产品的全部收入,或者停业整顿,相信没有哪个超市敢越雷池一步了吧。
其实,当前禁止官员公款旅游,并不缺少制度法规和相关政策。《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规定,禁止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和进行高消费娱乐,禁止巧立名目旅游。《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旅游,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党政机关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和下属单位摊派、转嫁费用……各种禁止公款旅游的规定很多,但公款旅游现象依然存在,难以根除“风景路上的腐败”。
公款旅游屡禁不止的一个原因,是相关的制度法规还不健全,不完善。但更重要的原因还是由于处罚力度不够。雷声大雨点小。真正被问责的并不多,媒体偶尔曝光的,处理力度也不够,大都退钱、检讨、警告等了之。处罚成本低是导致官员更加明目张胆的变通公款旅游的直接原因。
笔者认为,整治公款旅游重在制度的落实,惩处要动真逗硬。要让群众看到狠刹公款出国游的勇气和决心。我们相信只要对公款出游实行“零容忍”,凡组织公款旅游者和实际公款出游者,一律严惩严办,发现一起,就严惩一起,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力,那此类事件必然大幅减少。
作者:夜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