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晚,网上曝出广西一房地产商送礼名单,对象涉及玉林市政府、供电局、消防支队等多部门负责人,并被指系“官商勾结”。昨日,玉林市纪委向南都记者证实,已联合相关部门介入调查。被举报人则告诉南都记者,举报帖由公司原始账目材料经部分涂改而成,系竞争对手陷害。(凤凰网)
企业给政府公职人员送礼被曝光,虽然是2010年的陈年旧事,不是最近反“四风”下的顶风作案,但依然引起了舆论哗然,民众愤慨,爆料人更是直斥此乃典型的“官商勾结”。
对此,笔者却持不同看法:从企业送礼的金额所看还远未到“官商勾结”的程度,倒是企业负责人自承的“维持关系”更为靠谱一点。诚然,无论是何种动机、何种行为,都逃不过行贿受贿的范畴,该按各种规定、法律进行惩处也必须不折不扣的执行——笔者想要强调的,不过是社会舆论和公众在对这些违规违纪违法政府官员口诛笔伐的同时,也要将企业相关人员放到同等的位置进行批判;法律在处罚受贿者时,同样必须严惩行贿者。
行贿为何,为了企业自身的私利;受贿为何,为的是官员自身的私欲。同样,行贿求的是“不公”,希望政府向自己倾斜;受贿行的也是“不公”,将公共资源让个体享用。所谓“一个巴掌拍不响”,行贿和受贿是一体两面,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很难剥离。但有趣的是无论是公众还是政府——前者鲜有对企业的批判,大都认为其是“受害者”,是迫于政府淫威而“不得不”行贿;后者则是对自己系统的内部人员严惩重处,但却甚少处理相关的企业——如此反差让人如同雾里看花:同样的行为却有不同的待遇,如此区别对待何谈公平。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民众天生与政府对立的阶级性和习惯于将自己同阶级者一律视为“弱势群体”所致;另一方面则是政府缺乏相应的制度依据和社会认可来对企业进行惩处。而要真正解决“权钱交易”的问题,在管好“权”的同时也要管好“钱”。
因此,抛开对政府公职人员的惩处不谈,对于行贿的企业首先就必须从社会、从民众予以否定,而不是给予起怜悯和同情;其次是政府要加强监管,对其与部门、机关之间的公务活动进行严格的管控;最后是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样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惩处——只有“官、商”同管、共管,方能从根本上断绝“权钱交易”的源头,掐断“官商”的“勾结”。(文/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