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盗窃枪支罪的案件,依法判决蔡某(化名,男)、谢某某(化名,男)、王某某(化名、男)等五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到十年。
2009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蔡某和王某某溜至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局附近受害人李某某(化名)经营的电脑专卖店,用断线钳剪断防护栏后进入店内,盗得联想笔记本电脑7台。经鉴定,上述电脑价值人民币14000元。
2010年11月8日晚,王某某溜至宿州市埇桥区“金利来专卖店”前,利用石头将该店外侧玻璃砸碎后实施盗窃,盗得店内现金400元、金利来领带1条及外套1件。
2011年11月29日晚,蔡某、谢某某驾车溜至淮北市相山区温哥华城小区受害人家中,翻窗入室,盗得联想笔记本1台、彩金项链1条、铂金吊坠1个、银手镯一对(鉴定价值100元)、玉器4块(鉴定价值750元)、纪念币多枚(其中,建国60周年纪念币1枚鉴定价值100元),彩金项链及铂金吊坠销赃得款600元。所盗财务价值人民币1550元。
2011年12月15日晚,蔡某伙同谢某某驾车溜至淮北市相山区温哥华城小区受害人家中,翻窗入室,从卧室内盗得保险箱一个,内有现金10000元,港币8000元,劳力士金表1块,熊猫金币7枚(鉴定价值84000元),钛金项链2条、翡翠耳环1对、钻石戒指1个、钻石耳环1对、钻石吊坠1个、带坠饰红纹石4块、白翡翠戒指1个、田玉籽料1块、翡翠观音挂件2件、翡翠蝉1只(上述裸玉、裸钻等鉴定价值50650元)、铂金项链3条、玫瑰金项链2条(鉴定价值9950元)、黄金手镯一只(鉴定价值13532元)及黑色佳能相机1部,从书房盗得五粮液12瓶(鉴定价值21480元)、茅台酒6瓶(鉴定价值10740元)、硬中华香烟4条(鉴定价值1600元)。
2011年10月下旬,谢某某得知其朋友姜某(化名)家内藏有枪支、遂与蔡某、王某共同商议盗窃该枪支,后三人驾车溜至宿州市淮海路某小区姜某家,由王某某、谢某某望风,蔡某从地下室通风口爬入盗得小口径运动步枪一支。所盗枪支先由王某某藏于家中,后又由蔡某藏于其住所。经鉴定,该运动步枪以火药为能源且能完成正常击发实验,对人体具有致伤力。
2002年2月至2012年1月期间。蔡某、谢某某、王某某单独或结伙采取断线钳剪窗入室等手段,先后溜至安徽省宿州市、淮北市等地实施盗窃17起。郭某某(化名)明知系犯罪所得而予以加工、收购,武某某(化名)明知系犯罪所得而予以兑换、接受,对犯罪所得进行掩饰、隐瞒,均触犯了法律,多行不义必自毙,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