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东台法院审结了一起醉酒后移车而被公诉机关起诉的危险驾驶案。东台法院认为,被告人安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罚处罚。
原来在2013年10月11日晚22时许,被告人安某在和他人吃饭饮酒后,乘坐出租车回到住所,因故未能进入所居房屋,遂坐进其使用的停在本市河滨花园小区内的小型轿车内休息。在其将该车沿河滨花园小区西大门内出口路段由东向西行驶移至妥当地点时,撞上小区内保安室的北墙,致其车辆受损。群众举报后,民警到场处警时查获被告人安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检验,被告人安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277.59毫克。
将危险驾驶罪引入刑法条文是为了减少醉酒驾驶等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然而,当事人由于对危险驾驶罪中醉酒驾驶的定罪标准并不了解,往往案发后才恍然大悟,却为时已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因此,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就属于危险驾驶的行为。在这里有两个地方需要明确:一是多少含量为醉酒。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二是道路如何认定。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故本案中被告安某醉酒后在小区外道路上移车的行为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作者:寇建东、潘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