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式的受贿与受贿何异?

2014-06-11 14:59:52   TBV   评论:0

  今年59岁的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此前一审被广州市中院认定受贿钱物300万余元并非法持有猎枪等7支制式枪支,被一审判定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后广州市检察院认为,黄志光曾收受一笔百万贿款后捐往寺院,该笔款项也应构成受贿,但法院未予认定,遂提出抗诉。昨日上午,该案在广东高院二审开庭。(6月11日《新快报》)

  今年59岁的汕尾海丰人黄志光,从一名普通的运输工人做起,历任深圳市宝安区委书记、汕头市委书记、深圳市政协副主席,官至正厅级。在其为官途中,曾多次助下属升迁收受现金、物品等贿赂。可是,对于一笔一百万元慈善捐款的性质,公诉方和法院却出现了分歧。

  法院认为,虽然商人付出100万以黄志光名义捐出,可其目的均是为了捐资建佛,款项实际也系寺庙收取,黄本人主观、客观上都未获得实际利益。但公诉方认为,捐赠的100万属于黄志光对受贿款项的处置,不影响其受贿行为已完成。

  笔者不是法律从业者,无法从法律层面对该事件有个清晰判断。笔者疑惑的是,商人如果真是为了捐佛资、做好事,又何必非要以官员的名义捐出?“大出血”的背后,刻意讨好的究竟是寺庙还是官员?对于黄志光来说,如果自己没那个条件,又何必非要学别人“做好事又留名”?“借花献佛”的背后,凸显的不过是其“得了便宜还卖乖”的丑陋心态。

  不论这则捐款是否被认定为受贿,笔者以为,它所反映出的官员和商人间的畸形关系,却是不争的事实。黄志光为何同意以自己的名义捐善款,归根究底还不是迷信思想在作祟,希望佛祖保佑,希望官运亨通,希望大量钱财可助其平安富贵。商人正是利用了他这点心思,以捐款靠近,以名义讨好。或许这笔钱的确没进黄志光腰包分毫,但此番交易的真正目的不就是为了拉近关系“加深感情”,如此,权钱交易不过是迟早的事。商人又岂会干赔本的买卖?

  可惜,捐了这么多的钱,留下“这么好”的名,却还是没能逃脱法律的制裁。本来嘛,官员和商人走得太近从来就没有好下场,希望施加保佑的,也不该是佛祖或者什么慈善,而是落到实处的工作,有口皆碑的民声。如此,比任何“名义”都管用。

  作者:龚书

责任编辑:bjhtren  来自:TBV综合

相关热词搜索:“慈善”式的受贿与受贿何异?

上一篇:为替换人质接力赴险的好老师好书记礼赞
下一篇:践行党的群众路线 快速化解矛盾纠纷

分享到: 收藏
焦点新闻
包河经开区:抓党建聚合力 促发展筑和谐 沪拟实施宪法宣誓制度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公开宣誓 雨花“非遗”文化节将启 200余件湘绣文物展出 万达旅业携手皇家加勒比 战略开拓邮轮市场

内容右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