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5日,东台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宋某因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二轮摩托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的刑罚。
据查明,被告人宋某因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二轮摩托车时,接到张某打给宋某女友吴某的电话,在酒精的作用下,宋某认为张某在勾引吴某,于是就将张某约至一处,双方发生了揪扭,后来警察感到现场,将违反《治安处罚管理条例》的名义将宋某带至派出所,后发现宋某喝了酒,经过相关程序检验,确定宋某为醉酒驾驶,于是宋某危险驾驶案事发。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现在已经成为了社会的共识。然而,当前还有很多人存在侥幸的心理,认为喝酒无关大碍。于是畅饮无度,醉酒开车。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法律应当对醉酒开车行为进行严惩,以保证法律的权威,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作者:寇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