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城区公布了已查处的四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其中北新桥街道在2013年1月至10月期间,花费130余万购买实物向干部职工发放,原本拟任副区长的北新桥街道工委书记武建军,在任前公示公告阶段被举报,被停止继续考察,并受党内警告处分。(人民网2014年11月13日)
党的十八大后,国家实行了“八项规定”、反“四风”、反腐败的正风肃纪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群众普遍满意。在节假日期间,各级纪委接连发布节日公款消费禁令,也加大了典型违纪问题的查办力度,在全社会媒体进行点名通报,惩治利用公款购买节礼、乱发福利等行为。
笔者认为,中央反腐反“四风”,禁止乱发福利行为,其实质是重点剑指“三公消费”,严防官员假借“公务福利”之名,收取节日礼金以及花天价购置礼品,贿赂上司及有关部门的奢糜之风,严防干部的铺张浪费之风,其目的是从根源上堵塞腐败漏洞,把更多资金花在改善民生上。
在高压环境下,许多公务员抱怨工作压力大、工资低、以往的正常福利待遇也没有了,一些官员也感叹“为官不易”了。在今年国庆前,人民网发表了一篇《反腐败与发放节日应有福利是两回事》的文章,被各大媒体转载,也在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更得到了广大公职人员的共鸣,连中秋节的散装月饼也没有,太没人情味了。道理很简单,国家反腐败、反“四风”与给员工发放正常福利并不矛盾,不能将二者混谈,不能以前者为借口就把员工的正常福利“一刀切”。
如今的感觉是,除基本工资和绩效,在任何时间以任何形式给公务员发放钱物都属于违规行为。到底何为正常福利、何为违规发放钱物,没有一个明确具体的规定,似乎大家都不用去厘清二者概念,界限不清,搞一刀切。比如说:根据国家的年休假制度,没有休假的公务员可以折算成工资发放;国家的《劳动法》规定,员工加班要发加班工资,在国家的节假日还得加倍发放。不知道这两项属不属于正常的福利,但这两项待遇在行政机关特别是偏远艰苦的基层几乎都没执行过。眼看个体企业单位,加班费、降温费、取暖费、差旅费、通讯费照发不误,过年过节福利、公费旅游等一样不减,让公务员们就只剩下羡慕嫉妒恨了。
从查办的腐败案件来看,哪个贪官不是案涉几十万、上百万元。腐败官员毕竟是极少数,更多的还是廉洁自律、克己奉公、尽职尽责、默默无闻的的普通公务员,他们得依靠微薄的工资收入养家糊口。过年过节,给员工适当发点儿节日福利,不过是三五两百块钱的事,不涉及高档奢侈消费品,又哪里会与腐败沾边呢?发点正常福利慰问员工及家属,能增进团队凝聚力,能体现单位领导对下属的关怀,更会使社会各阶层感受到节日的喜庆气氛,是件不失传统又非常有意义的事情。
笔者认为,要解决好给公务员违规发放钱物的问题,还得厘清正常福利与违规福利的概念边界和标准的问题。保证公务员的正常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并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定会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也能激发公务员的工作热情,稳定公务员队伍,为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事业做出自大贡献。(文/英子)